齐辉、齐辉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陕0403执32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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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03执324号之一案件名称
齐辉、齐辉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理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咸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齐辉;齐辉;王乐思;王乐思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403执3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乐思,男,汉族,1990年11月14日生,户籍所在地:咸阳市秦都区,现住杨凌示范区,公民身份号码:61040XXXX011147497。 被执行人:齐辉,男,汉族,1969年5月20日生,户籍所在地:杨陵区,现住杨凌英豪国际运动中心,公民身份号码:61040XXXX905200077。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乐思与被执行人齐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2019年2月1日作出的(2019)陕0403民初27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及利息11696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90元、执行费1654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报告财产情况亦未履行义务。本院先后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相关财产信息,并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执行回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存款537.3元。于2021年6月11日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土地、房产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被其他法院多次查封且设定抵押,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被其他案件查封且无法查找。因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作出(2021)陕0403执324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021年8月5日作出(2021)陕0403执324号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进行信用惩戒。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的方式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能全部实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实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403执32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冯佳晨 审 判 员 张艳萍 审 判 员 刘 磊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安宇航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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