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张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402执16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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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02执1623号案件名称
吴某某、张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邯郸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吴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402执1623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196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5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某某、李某某未履行本院(2020)冀0402民初262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某某、李某某银行存款1094718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静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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