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祥、武承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423执113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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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423执1137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祥、武承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景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李祥;武承庚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423执11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祥,男,1981年2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村民。被执行人:武承庚,男,1981年2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村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祥与被执行人武承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武承庚欠申请执行人李祥6万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武承庚已给付李祥1万元,剩余欠款武承庚于2021年10月31日前给付15000元,于2022年1月28日前付清剩余35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150元。申请执行人暂时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0423执11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福山审判员 曾敏玲审判员 张**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董凡琴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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