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志雄、湖南省娄底市嘉和机械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2执4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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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执481号案件名称
唐志雄、湖南省娄底市嘉和机械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唐志雄;湖南省娄底市嘉和机械技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2执481号申请执行人唐志雄,女,197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新化县。被执行人湖南省娄底市嘉和机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化县上梅镇喜家坪13号。法定代表人胡铁和,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唐志雄与被执行人湖南省娄底市嘉和机械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322民初24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依法立案。2021年5月2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3月1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均无合适的财产可供执行;于2021年1月20日向新化县房地产管理局(查询到的房产已经本院另案评估、拍卖处置完毕)、新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机器设备进行了评估、拍卖。2021年9月8日,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湖南省娄底市嘉和机械技术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胡铁和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新化县处置胡铁和非法集资工作组召集债权人会议一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因涉及非法集资案件,已执行到位的财产短期内难以处置。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经查明的财产虽由本院另案拍卖处置完毕,但因被执行人湖南省娄底市嘉和机械技术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胡铁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另案执行到位的钱款由新化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待分配,客观上本案在执行期限内难以参与分配结案。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邹人献审 判 员 袁仕斌审 判 员 曾均安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孙丽霞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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