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姜会峰与张学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524民初93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524民初931号
  • 案件名称

    姜会峰与张学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柳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姜会峰;张学敏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524民初931号原告:姜会峰,男,汉族,1961年5月11日生,住吉林省柳河县。        被告:张学敏,男,汉族,1947年5月24日生,住吉林省柳河县。        原告姜会峰与被告张学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会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学敏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姜会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40000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妻子姜桂春系原告三姑,姜桂春生前与被告共同经营腰牌商店,主要经营化肥农药和日用百货,1997年,被告因经营需要,从原告处借款4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但期满后未偿还,2020年1月15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一张,载明姜桂春欠姜会峰人民币40000元,落款有张学敏签字,2021年2月14日姜桂春因病去世,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        被告张学敏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妻子姜桂春系原告三姑,其已病故,姜桂春生前与被告张学敏共同经营腰牌商店,主要经营化肥农药和日用百货,1997年,被告因经营需要,从原告处借款4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但期满后未偿还,2020年1月15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一张,载明姜桂春欠姜会峰人民币40000元,未约定还款期限,落款有姜桂春、张学敏签字,该款未偿还。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双方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即是违约,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依法得到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及上述法律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学敏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姜会峰借款本金40000元。        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由被告张学敏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慕立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世潇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