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厚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23民初192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723民初1926号案件名称
湖南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厚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澧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湖南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厚平;何娟娟;卜亚男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23民初1926号原告:湖南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澧县澧阳街道水德庙居委会翊武路475号。法定代表人:王元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国吾,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云飞,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周厚平,男,汉族,1962年4月12日出生,住湖南省澧县。被告:何娟娟,女,汉族,1962年9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被告:卜亚男,女,汉族,1986年1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原告湖南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厚平、何娟娟、卜亚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湖南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按通知规定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湖南澧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罗 先 秒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彭 军书 记 员 任贻秋婵书记员任贻秋婵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贾传常、关守全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0882执1766号 下一篇 黎健鹏、杨磊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29执保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