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安区中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黄结犬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827执4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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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827执483号案件名称
杭州市临安区中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黄结犬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望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杭州市临安区中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黄结犬;胡雪枝;黄杳林;王叶琴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827执483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市临安区中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江南商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599571722N。法定代表人:沈为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结犬,男196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望江县。被执行人:胡雪枝,女1965年08月02日出生,汉族,住望江县。被执行人:黄杳林,男199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望江县。被执行人:王叶琴,女1992年0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枞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市临安区中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结犬、胡雪枝、黄杳林、王叶琴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望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827民初1065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827执4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聂东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 明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827执483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市临安区中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江南商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599571722N。法定代表人:沈为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结犬,男196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望江县。被执行人:胡雪枝,女1965年08月02日出生,汉族,住望江县。被执行人:黄杳林,男199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望江县。被执行人:王叶琴,女1992年0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枞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市临安区中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结犬、胡雪枝、黄杳林、王叶琴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望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827民初1065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827执4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聂东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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