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成民、任建民等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811执49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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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811执4991号案件名称
任成民、任建民等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济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任成民;任建民;任国民;任立民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811执4991号申请执行人:任成民。被执行人:任建民。被执行人:任国民。被执行人:任立民。上列当事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阴衍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生兆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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