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福安明珠幼儿园、西安卓立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终本7181(2021)陕0112执718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7181号案件名称
西安市未央区福安明珠幼儿园、西安卓立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终本7181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西安市未央区福安明珠幼儿园;西安卓立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2执7181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xx。法定代表人:齐某某,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XX园,住所地:西安市XX路XX段XX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XXXXXXXXXXXX5723。法定代表人:米某某,院长。本院执行的西安某某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谢西安市未央区XX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西安某某广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112民初151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83869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对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等进行查询,银行账户已冻结,被执行人无房产、国土、车辆、保险、证券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 娟 审 判 员 别 致 审 判 员 王 昆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严 浩 书 记 员 郑 萍 打印人:郑萍 校对人:王强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公主岭市十屋农场朝军化肥经销处与滕力祥、张丽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4民初4409号 下一篇 李军、张鸥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302民初58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