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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主岭市十屋农场朝军化肥经销处与滕力祥、张丽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4民初44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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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84民初4409号
  • 案件名称

    公主岭市十屋农场朝军化肥经销处与滕力祥、张丽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公主岭市十屋农场朝军化肥经销处;滕力祥;张丽娟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4民初4409号原告:公主岭市十屋农场朝军化肥经销处,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十屋镇农场。        经营者:梁朝军,男,197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告:滕力祥,男,198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告:张丽娟,女,197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原告公主岭市十屋农场朝军化肥经销处与被告滕力祥、张丽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公主岭市十屋农场朝军化肥经销处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且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公主岭市十屋农场朝军化肥经销处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晓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谷胜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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