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岭市十屋农场朝军化肥经销处与滕力祥、张丽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4民初44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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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84民初4409号案件名称
公主岭市十屋农场朝军化肥经销处与滕力祥、张丽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公主岭市十屋农场朝军化肥经销处;滕力祥;张丽娟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4民初4409号原告:公主岭市十屋农场朝军化肥经销处,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十屋镇农场。 经营者:梁朝军,男,197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告:滕力祥,男,198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告:张丽娟,女,197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原告公主岭市十屋农场朝军化肥经销处与被告滕力祥、张丽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公主岭市十屋农场朝军化肥经销处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且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公主岭市十屋农场朝军化肥经销处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晓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谷胜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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