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柳江支行、梁梦萍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206执12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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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206执1297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柳江支行、梁梦萍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柳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柳江支行;梁梦萍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206执12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柳江支行,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柳东路1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1898793165J。法定代表人:宋超,该银行行长。被执行人:梁梦萍,女,199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柳江支行申请执行梁梦萍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0206民初25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7298.23元、利息、违约金等483.75元、案件受理费25元及本案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梁梦萍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地产信息、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桂0206民初25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作鼎审判员 韦彰生审判员 蒋炳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何熊辉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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