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奕昕、周岳辉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湘0321执异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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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21执异52号案件名称
胡奕昕、周岳辉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潭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胡奕昕;周岳辉;胡新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21执异52号异议人(被执行人):胡奕昕,女,196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身份证住址湘潭县。异议人(被执行人):周岳辉,男,196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身份证住址湘潭县,系胡奕昕丈夫。申请执行人:胡新军,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身份证住址湘潭县。胡新军申请执行胡奕昕、周岳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保全过程中查封了胡奕昕名下位于清远市清城区的房产及周岳辉名下位于湘潭县的房产,异议人胡奕昕、周岳辉认为法院查封的房产价值超过了执行标的金额,遂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胡奕昕、周岳辉称,其二人与申请执行人胡新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立案受理后,根据申请执行人胡新军的保全申请,于2020年5月14日查封了胡奕昕名下位于清远市清城区住房【产权证号:粤(2019)清远市不动产权第01XXXX4号】及周岳辉名下位于湘潭县住房【潭国用(2003)字第BXXXX6号】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9日作出(2020)湘03民终12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胡奕昕、周岳辉偿还胡新军借款本金679439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679439元为基数,按月息1分的标准从2019年7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法院所查封的房产经评估,当时房产价值500多万元,远远超出本案执行标的679439元,法院查封房产的行为给异议人造成极大的损失,请求解除对其二人名下上述涉案房产的查封。本院查明,胡新军与胡奕昕、周岳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胡新军的保全申请,于2020年5月11日查封了周岳辉名下位于湘潭县【产权证号:000XXXX4】的房产,于同年5月14日查封了胡奕昕名下位于清远市清城区【产权证号:粤(2019)清远市不动产权第01XXXX4号】的房产,查封期限均为三年。同年6月22日本院作出(2020)湘0321民初9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胡奕昕、周岳辉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胡新军借款本金679439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679439元为基数,按月息1分的标准从2019年7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胡新军、胡奕昕、周岳辉均对该判决不服,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10月9日作出(2020)湘03民终12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对该生效判决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作出(2021)湘0321执恢12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周岳辉名下位于湘潭县【产权证号:000XXXX4】的房产。异议人胡奕昕、周岳辉于2021年9月向本院提起书面异议。本案审查期间,胡奕昕同意将周岳辉名下位于湘潭县的房产【产权证号:000XXXX4】交由法院处置,并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自愿撤回异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胡奕昕、周岳辉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紫剑人民陪审员 陈楚银人民陪审员 朱立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毛里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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