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天艳、陈跃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24民初54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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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4民初5423号案件名称
罗天艳、陈跃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织金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罗天艳;陈跃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24民初5423号原告:罗天艳,女,197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被告:陈跃,男,197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原告罗天艳与被告陈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罗天艳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向原告返还本金加利息壹拾万元(100,000元),该款于2017年2月3日至判决之日起原告要求每月按2%的借款利息计算;暂计96,000元;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4年4月10日,被告陈跃找到原告,称工地急需资金周转,请求原告帮忙借款柒万元(70,000元)整,原告要求被告提供抵押物,被告用其合法拥有的0100166号的国有土地证作为抵押。2017年2月3日,原告找到被告要求被告还钱,被告要求宽限期,并重新向原告出具借款本息为壹拾万元(100,000元)的借条一张,承诺2017年农历3月16日还伍万元(50,000元),2017年农历5月16日前全部还清,至今被告仍以暂时无钱为由拒绝偿还,以上事实有借条、短信、电话录音为证。原告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偿还原告借款,构成违约,故原告提起诉讼。经本院审查认为,使用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74××××××××的人是程跃,而非本案被告陈跃,陈跃的身份不明,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应裁定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罗天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兆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朱宇杰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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