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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海州支行、冬梅等民事经济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902执恢3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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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902执恢339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海州支行、冬梅等民事经济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阜新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海州支行;冬梅;赵洪举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902执恢3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海州支行,91210900821542739R,住海州区新华路87-5门;被执行人:冬梅,女性,1991年2月26日出生,152323199102262025,蒙古族,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住内蒙古通辽市;被执行人:赵洪举,男性,1985年4月1日出生,230124198504011412,蒙古族,出生于辽宁省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洽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20年8月21日生效的(2020)辽0902民初10号判决,于2021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其他(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的账户存款元,冻结期限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宝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 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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