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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曾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227执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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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1227执317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曾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徽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曾某某;符某某;冯某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227执3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法定代表人:牛某某,任行长。委托代理人:尚某某,风险部员工。被执行人:曾某某,男,汉族,住甘肃省武都区某某镇某某村。被执行人:符某某,男,汉族,住甘肃省武都区某某镇某某村。被执行人:冯某某,女,汉族,住甘肃省武都区某某镇某某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与被执行人曾某某、符某某、冯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武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甘1202民初22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2020)甘12执他426号执行裁定书,将本案移送我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采取了必要的调查执行措施,其过程结果如下:依法向被执行人曾某某、符某某、冯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执行手续,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委托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曾某某、符某某、冯某某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但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结案前三个月内又对其名下财产进行了二次查询,但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我院于2021年5月20日前往三被执行人住处对其进行询问,被执行人冯某某表示自己无能力履行,其他被执行人无法取得联系;四、我院于2021年8月16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曾某某、符某某、冯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财产申报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但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且经过约谈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告知其终本事由,并经过其同意,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杜鸿武审 判 员 范欣峰审 判 员 贾利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张寄环书 记 员 魏 薇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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