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滕树智、湖南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凤凰县阿拉营镇道路二期工程项目部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湘3123执异2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3123执异23号
  • 案件名称

    滕树智、湖南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凤凰县阿拉营镇道路二期工程项目部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凤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凤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滕树智;湖南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凤凰县阿拉营镇道路二期工程项目部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1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3123执异23号申请执行人滕树智,男,1976年12月26日出生,苗族,湖南省凤凰县人,住湖南省凤凰县。委托代理人周再军,湖南知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湖南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凤凰县阿拉营镇道路二期工程项目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3MA6HE298,地址湖南省凤凰县阿拉营镇和平社区**。负责人蒋庆龙。其他执行人湖南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41307229,,地址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曹靖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2021)湘3123执671号申请执行人滕树智与被执行人湖南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凤凰县阿拉营镇道路二期工程项目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系湖南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根据申请人滕树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湖南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二、限被执行人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滕树智按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2021)湘3123民初796号民事判决清偿债务;三、逾期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龙 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隆 重书 记 员  姚晗俊附相关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