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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程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214民初6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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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4民初6238号
  • 案件名称

    姚某、程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姚某;程某
  • 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214民初6238号原告:姚某,女,199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安盛购物广场工作人员,住大连市金州区。被告:程某,男,198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装修工人,住普兰店市。原告姚某诉被告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发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被告程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姚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在原告怀孕期间被告感情出轨,在孩子两个月时被原告发现,被告当时保证不与对方联系,原告原谅了被告。接下来在哺乳期间,被告又多次动手打原告,原告每次都原谅了被告。2020年1月7日,被告再次对原告动手,将原告腿扭伤。被告有婚外恋,对原告已无感情可言,现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讼法院,请求判决离婚。程某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我对原告还有感情而且孩子还小。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5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程妍歆于2017年2月20日出生。原、被告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来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有时相互撕打。2020年1月7日,原告与被告撕扯后受伤,经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诊断为右膝挫伤。原、被告自2021年7月5日起分居至今。本院认为,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夫妻之间理应互敬互爱,和睦相处。本案原、被告已结婚多年并生有子女,婚生女程妍歆尚年幼,正需要父母给予关爱,双方离婚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势必对孩子的成长和学习产生不利影响。双方应珍惜多年来建立起来的感情和家庭,在今后的生活中,各自克服和改正自身存在的问题,互相体谅和关心对方,多做有利于夫妻和好的事情,少说不利于家庭和睦的话。被告应在生活上对原告多些关心和照顾,多些体贴和理解,原告如能念及与被告多年的夫妻情分,念及对子女学习和生活的影响,共同努力克服当前婚姻家庭中出现的困难,还是具有重归于好的可能的。被告程某对原告所述事实予以否认,且不同意离婚,现双方感情尚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姚某与被告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发科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孔 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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