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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坤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袁子牛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03民初32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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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903民初3240号
  • 案件名称

    湖南坤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袁子牛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益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湖南坤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袁子牛
  • 案件缘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03民初3240号原告:湖南坤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桃花仑东路**。法定代表人:肖丽君。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敏,上海兰迪(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袁子牛,男,196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青,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坤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袁子牛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坤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袁子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坤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坤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袁子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湖南坤德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彭 虹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唐亚菲书 记 员  李 冬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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