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刚与王志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51民初79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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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51民初7939号案件名称
黄刚与王志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黄刚;王志兴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51民初7939号原告:黄刚,男,1975年5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被告:王志兴,男,1967年1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通市。原告黄刚诉被告王志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原告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黄朝晖书记员 王 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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