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鹏鹏、高凯杰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02民初85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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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02民初8575号案件名称
王鹏鹏、高凯杰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王鹏鹏;高凯杰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02民初8575号原告:王鹏鹏,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被告:高凯杰,男,197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鹏鹏诉被告高凯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鹏鹏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鹏鹏撤诉。案件受理费156元,减半收取78元,由原告王鹏鹏负担。审判员 康兵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意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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