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诚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川0603财保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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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603财保228号案件名称
四川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诚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德阳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四川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诚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603财保228号申请人:四川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大墙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AR9BF1C。法定代表人:刘波,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久俊,四川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伍静,四川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四川诚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奇峰镇交通街二段**,用代码91510100MA61UBM96W。法定代表人:黄勇。申请人四川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诚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诚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龙支行(账号:4402********)的银行存款3152000元。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为本案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诚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龙支行(账号:4402********)的银行存款3152000元。银行存款的保全期限为一年,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不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廖虹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黄 丹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603财保228号申请人:四川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大墙西街********,代码91510105MA6AR9BF1C。法定代表人:刘波,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久俊,四川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伍静,四川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四川诚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奇峰镇交通街二段**,10100MA61UBM96W。法定代表人:黄勇。申请人四川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诚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诚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龙支行(账号:4402********)的银行存款3152000元。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为本案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诚信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青龙支行(账号:4402********)的银行存款3152000元。银行存款的保全期限为一年,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不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采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廖虹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黄 丹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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