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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伟、刘宏亮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201执12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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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201执1272号
  • 案件名称

    凌伟、刘宏亮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凌伟;刘宏亮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201执1272号申请执行人:凌伟,男,198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执行人:刘宏亮,男,198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申请执行人凌伟与被执行人刘宏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20年9月23日作出的(2020)黔0201民初5633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70897.00元,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费963.00元,案号(2021)黔0201执1272号。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和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8月5日,本院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证券、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发现有少量银行存款可用余额及网络资金可用资产数额,但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本院依法进行冻结。同时查询被执行人婚姻登记信息,其婚姻登记类型为查无婚姻信息,未获取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时,本院到六盘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被执行人公积金情况进行查询,其结果为销户状态。向六盘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提起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权属登记情况。2021年4月23日、6月7日、8月12日、9月2日、9月9日,本院再次提起网络查控,查询结果基本一致。2021年9月9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区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实地调查了解,亦未获取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21年7月24日,本院向申请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权利告知书》,就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2021年7月26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反馈情况、释明规定、征求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没有财产线索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的相关权利义务及申请恢复执行的规定向申请人作了说明。2021年9月3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可用余额及网络资金可用资产数额2743.85元,扣缴执行费963.00元,余款1780.85元发放给申请人。本院认为,该案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可用余额及网络资金可用资产数额2743.85元,扣缴执行费963.00元,余款1780.85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其债务未得以全部清偿,该案未完全执行到位,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在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前,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查找和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线索,适时申请恢复执行。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春雷审判员  郭太智审判员  刘 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邹 素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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