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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超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7执2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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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7执292号
  • 案件名称

    刘超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略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刘超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7执292号被执行人:刘超,男,汉族,陕西省汉台区人,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西环路民乐花苑****楼****。被执行人刘超罚金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陕0727刑初4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人刘超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因被执行人刘超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50000元。本院在执行中:一、本院向被执行人刘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如实报告财产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刘超逾期未实际履行。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刘超的财产提起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刘超在银行有零星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无有价证券、无保险信息、无不动产信息、无车辆信息,互联网金融无可用资产。三、经调查,被执行人刘超系汉中市汉台区北关街道石马路社区居委会居民。略阳县不动产交易登记服务中心无房屋登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刘超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因被执行人刘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超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予以公开。综上所述,本院认为,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实地走访调查出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客观真实,本案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穷尽强制执行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50000元,执行到位罚金0元。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20)陕0727刑初45号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邢 刚审 判 员  胡 三审 判 员  陈利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王 朔书 记 员  刘 洋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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