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赫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82民初36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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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2民初3618号案件名称
孙某、赫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凤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孙某;赫某案件缘由
离婚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82民初3618号原告:孙某,女,1974年12月31日出生,满族,自由职业,住凤城市。被告:赫某,男,1964年1月25日出生,满族,自由职业,住凤城市。原告孙某与被告赫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常妙语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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