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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资源支行、赵明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0329民初5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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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329民初539号
  • 案件名称

    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资源支行、赵明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资源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资源支行;赵明琨;赵爱芬;程良崔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329民初539号原告: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资源支行,住所地:广西桂林市资源县城北商贸城A区22号门面。负责人:肖永胜,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键,该支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李华,该支行客户经理。被告:赵明琨,男,1956年10月27日出生,瑶族,住广西资源县。被告:赵爱芬,女,1982年3月20日出生,瑶族,住广西资源县。被告:程良崔,男,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资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资源支行与被告赵明琨、赵爱芬、程良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资源支行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资源支行以被告已主动归还了贷款本息,且已支付诉讼费、保全费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资源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62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812元,保全费4070元,原告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资源支行已垫付,现被告赵明琨、赵爱芬、程良崔已自愿支付给了原告。审判员  何月蓉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 园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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