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泽京庆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何霞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1民初43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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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51民初4336号案件名称
重庆泽京庆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何霞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重庆泽京庆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何霞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1民初4336号 原告:重庆泽京庆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金龙大道993号15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084660312P。法定代表人:芦志省,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欢,重庆立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霞,女,198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重庆泽京庆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何霞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后,原告重庆泽京庆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泽京庆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泽京庆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泽京庆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69元,由原告重庆泽京庆远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谭四玲 二○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 璐 - 1 -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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