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茂昌、谢珍连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5民初27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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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5民初2767号案件名称
杨茂昌、谢珍连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洞口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杨茂昌;谢珍连;梁双石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5民初2767号原告:杨茂昌,男,1984年8月26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绥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平,湖南绥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珍连,女,196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被告:梁双石,男,196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洞口县。原告杨茂昌与被告谢珍连、梁双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杨茂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茂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卿笃炉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肖 婷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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