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国志、建平万方汇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2021)辽1322民特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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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22民特73号案件名称
董国志、建平万方汇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建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董国志;建平万方汇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322民特73号申请人:董国志,男,198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委托代理人:董国起(董国志亲兄弟),1982年6月24日,汉族,住辽宁省建平县。申请人:建平万方汇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建平县人民路46号(万方汇购物广场10楼)。法定代表人:刘金贵,经理。委托代理人:耿宇,男,198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建平万方汇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行政人事部部长,住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董国志、建平万方汇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合同纠纷,于2021年9月16日经建平县人民法院诉前联合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申请人建平万方汇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董国志2018年8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1间店铺(1号楼3楼A区165号)租金款18861元,并支付租金6287元自2019年8月8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按日1‰标准计算的违约金,支付租金6287元自2020年8月8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按日1‰标准计算的违约金,支付租金6287元自2021年8月8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按日1‰标准计算的违约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董国志、建平万方汇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经建平县人民法院诉前联合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张惠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刘昕洋书 记 员 赵 悦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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