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小霞、张龙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423执15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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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423执1585号案件名称
李小霞、张龙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甘肃省景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李小霞;张龙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423执1585号申请执行人:李小霞,女,197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景泰县。被执行人:张龙平,男,198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芦阳镇。申请执行人李小霞与被执行人张龙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作出(2020)甘0423民初185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张龙平偿还申请执行人李小霞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调解协议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0423执1585号案件的执行。在执行期间,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曾敏玲审 判 员 张**吉审 判 员 张福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李桂锋书 记 员 赵继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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