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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郭志合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04民初138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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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民初13816号
  • 案件名称

    吴英、郭志合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吴英;郭志合;高勇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13816号原告:高勇,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高志合,男,199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吴英,女,198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高勇与被告高志合、吴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高勇于 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高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高勇负担。审    判    员     高  琪 二○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婉君 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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