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英、郭志合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04民初138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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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民初13816号案件名称
吴英、郭志合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吴英;郭志合;高勇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13816号原告:高勇,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高志合,男,199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吴英,女,198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高勇与被告高志合、吴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高勇于 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高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高勇负担。审 判 员 高 琪 二○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婉君 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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