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兴毅、曹金明等仇林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恢83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恢832号案件名称
李兴毅、曹金明等仇林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李兴毅;曹金明;仇林珠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恢832号申请执行人:李兴毅,男,197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曹金明,男,196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仇林珠,女,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兴毅与被执行人曹金明、仇林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兴毅与被执行人仇林珠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销对被执行人仇林珠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4执恢832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仇林珠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李国华审判员 马卫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焦珩>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