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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兴毅、曹金明等仇林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恢8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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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恢832号
  • 案件名称

    李兴毅、曹金明等仇林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李兴毅;曹金明;仇林珠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恢832号申请执行人:李兴毅,男,197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曹金明,男,196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仇林珠,女,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兴毅与被执行人曹金明、仇林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兴毅与被执行人仇林珠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销对被执行人仇林珠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4执恢832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仇林珠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李国华审判员    马卫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焦珩>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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