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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鸿泰生态农牧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02执30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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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执3072号
  • 案件名称

    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鸿泰生态农牧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怀化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鸿泰生态农牧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02执3072号申请执行人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大汉龙城电信智能小区第二栋一层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L1W233T,法定代表人谢宏斌。被执行人怀化鸿泰生态农牧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黄金坳镇三元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329435720Y,法定代表人丁立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怀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怀化鸿泰生态农牧有限公司支付令一案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怀化鸿泰生态农牧有限公司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剩余贷款本金16253.85元,利息606.94元,合计16860.79元,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怀化鸿泰生态农牧有限公司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怀化鸿泰生态农牧有限公司名下银行无大额存款信息。被执行人怀化鸿泰生态农牧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信息。被执行人怀化鸿泰生态农牧有限公司在怀化市内无住房信息。被执行人怀化鸿泰生态农牧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无金融理财产品。被执行人怀化鸿泰生态农牧有限公司在怀化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无住房公积金。被执行人怀化鸿泰生态农牧有限公司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没有收益性保险。在执行过程中,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具体的财产线索且对终结本次程序表示同意。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怀化鸿泰生态农牧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振华审判员  汤长青审判员  沈玉权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张慧玲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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