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生福、昌吉市九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218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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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01执2183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生福、昌吉市九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昌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张生福;昌吉市九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01执21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生福,男,196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昌吉市九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XXX。 法定代表人:高金钟,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333061610T。 本院在执行张生福与昌吉市九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昌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昌市劳人仲字2021第77号仲裁裁决书,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58,95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158,950元(不含申请执行费及逾期付款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于2021年5月13日、2021年6月10日、2021年6月29日、2021年9月15日四次通过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证券、保险、工商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和网络资金;被执行人在车辆、保险、工商、证券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 二、经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 三、2021年9月24日,本院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昌吉市九天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张生福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一、本案案款158,950元,被执行人于2021年12月30日前向申请人支付10,000元,从2022年起,每年6月30日前向申请人支付5,000元,每年12月30日前向申请人支付20,000元直至付清为止;二、由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高金钟为本案的履行提供担保,如被执行人未按期付款,则由高金钟承担还款责任;三、被执行人如逾期支付,则按照法律规定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金,并且申请人可以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01执2183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或就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晓娟审判员 秦明审判员 刘玉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郜繁昌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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