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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金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0103民初98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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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03民初9842号
  • 案件名称

    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金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郑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金红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0103民初9842号原告: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康平路9号院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7440621321。法定代表人:黄可飞,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浚疆、赵家威,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朱金红,女,196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甘静玮,女,198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与被告系母女关系。原告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商物业公司”)与被告朱金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正商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浚疆、被告朱金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甘静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正商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6204元,滞纳金1506元,合计771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4年12月17日与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正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被告朱金红系该小区2-1-501室的业主。在原告为小区物业提供物业服务管理期间,原告与被告都应该切实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但被告于2015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无故拖欠物业服务费用及相关费用,累计拖欠物业服务费6204元(物业费暂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滞纳金酌情1506元(滞纳金暂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根据原告与被告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费用按建筑面积收取,业主未能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应按每日百分之一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滞纳金。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缴物业服务费,仍拖欠不交。故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朱金红辩称,1.原告从未向被告提供过《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也未完全履行物业服务义务,业主拒绝缴纳物业费是合理的;2.正商物业私自将1号楼、2号楼地下车库的位置非法出租给“悦动品秀游泳健身中心”、一层、二层的位置出租给教育培训机构以及2号楼楼下门厅旁边出租给艾灸馆;3.被告多次请求原告公示所属单元楼电梯间、健身房、艾灸馆等共有部分的收入分配情况,原告不予理睬;4.原告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请款、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的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被告等业主也未见到有关公示情况;5.原告没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义务,无权要求被告支付物业费;6.即使原、被告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物业管理关系,但由于物业公司没有提供服务或者提供的服务严重不符“合同”约定,业主基于民法典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也可以不交物业费,依法行使先履行抗辩权;7.被告不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即滞纳金;8.2018年7月前发生的物业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原告承担。本院经审理认定:2011年11月18日,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作为甲方,原告作为乙方签订了《正商城福苑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物业服务收费选择包干制方式,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为高层住宅1.85元/平方米/月,交房后物业服务费按每6个月缴纳一次,乙方每年1月31日前缴纳上半年物业费,每年7月31日前缴纳下半年物业费,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未能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应按每日百分之一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滞纳金。被告拖欠原告2015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6204元,现原告诉至法院。另查明,被告所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位于原告提供服务的正商城福苑小区2号楼1单元5层501号,该房屋的面积为50.85平方米。本院认为,被告系原告服务小区的业主,原、被告之间系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原告为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作为小区业主,接受了原告的物业管理服务,应按期足额支付物业服务费。被告辩称2018年7月前的物业管理费已过诉讼时效,经查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向被告催收物业管理费,又因原告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故本院支持原告2018年6月5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2903.71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1506元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金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6月4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2903.71元;二、驳回原告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正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6元,被告朱金红负担9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曹首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嘉文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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