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永城市东城区新华联购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403知民初62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403知民初624号
  • 案件名称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永城市东城区新华联购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商丘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永城市东城区新华联购物超市
  • 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624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李淑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强,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永城市东城区新华联购物超市,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经营者:常兴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城市东城区新华联购物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赔偿款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国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雪娇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