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雅兴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沅江分公司、巨野新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桃江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22民初204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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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22民初2045号之一案件名称
四川雅兴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沅江分公司、巨野新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桃江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桃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四川雅兴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沅江分公司;巨野新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桃江分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22民初2045号之一原告:四川雅兴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沅江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琼湖街道金田社区金旺小区综合楼402室。负责人:郭沁辉,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谈,沅江市琼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巨野新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桃江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团山社区团山社区大厦。负责人:唐勋,公司负责人。原告四川雅兴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沅江分公司与被告巨野新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桃江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四川雅兴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沅江分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四川雅兴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沅江分公司以双方已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调解成功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雅兴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沅江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6122元,减半收取计13061元,由四川雅兴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沅江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胡南方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戴芳波书 记 员 刘艳寅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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