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乾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温洪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321民初19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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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321民初1932号案件名称
鸡西市乾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温洪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鸡东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鸡西市乾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温洪霞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321民初1932号原告:鸡西市乾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东海新区物业小区院内物业用房。法定代表人:李桂秋,职务经理。被告:温洪霞,女,1972年8月19日出生,满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原告鸡西市乾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温洪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鸡西市乾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鸡西市乾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鸡西市乾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鸡西市乾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孙鹤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于 婧书 记 员 吕丹婷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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