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新春、河北省沙河市西葛泉铁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192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1920号案件名称
张新春、河北省沙河市西葛泉铁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张新春;河北省沙河市西葛泉铁矿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1920号申请执行人:张新春,男,汉族,1967年12月03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县河镇财梁社区七组,身份证号码:61240119671203XXXX,。被执行人:河北省沙河市西葛泉铁矿;住所地:河北省沙河市西葛泉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2700635XXXX;法定代表人:赵登君。申请人张新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902民初167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由被执行人河北省沙河市西葛泉铁矿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250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此申请人张新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192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 明审判员 冯 超审判员 张世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传余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黄玖玲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523执1523号 下一篇 谭海涛、邹雪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821民初21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