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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新春、河北省沙河市西葛泉铁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19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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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1920号
  • 案件名称

    张新春、河北省沙河市西葛泉铁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张新春;河北省沙河市西葛泉铁矿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1920号申请执行人:张新春,男,汉族,1967年12月03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县河镇财梁社区七组,身份证号码:61240119671203XXXX,。被执行人:河北省沙河市西葛泉铁矿;住所地:河北省沙河市西葛泉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2700635XXXX;法定代表人:赵登君。申请人张新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902民初167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由被执行人河北省沙河市西葛泉铁矿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250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此申请人张新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192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 明审判员 冯 超审判员 张世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传余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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