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黄玖玲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523执152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0523执1523号案件名称
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黄玖玲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汤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黄玖玲;河南首捷建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523执1523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汤阴县宜沟镇安阳市新型制造业产业园开源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郑振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玖玲,男,197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河南首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107国道董王度段路东。法定代表人:蔡红章,该公司总经理。关于安阳市大正钢板仓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首捷建材有限公司、黄玖玲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5民终2140号判决书,于2021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黄玖玲、河南首捷建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河南首捷建材有限公司在盛世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有未付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在河南首捷建材有限公司在盛世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66798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克勇审判员 杜连鹏审判员 刘现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尚媛媛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徐登林、梁伟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7民初1143号 下一篇 张新春、河北省沙河市西葛泉铁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19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