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军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3执34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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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3执345号之一案件名称
宁军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宁军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3执345号之一被执行人:宁军,男。关于宁军罚金、责令退赔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203刑初2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宁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交纳罚金15000元,责令向被害人马玉英退赔人民币5132元、向被害人王宝玲退赔人民币1966元、向被害人袁雨晨退赔人民币2090元、向被害人王俊龙退赔人民币38044元。但被执行人宁军至今未予履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通过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宁军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网络资金等查询,查询到宁军名下有存款101元,已扣划至本院执行款账户,通知各被害人前来领取,均表示放弃本次的退赔份额,现已将该101元折抵被执行人宁军所承担的罚金部分,后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经前往被执行人宁军的户籍所在地对其进行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宁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3、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宁军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依职权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峰审判员 姜彦青审判员 廉 政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玉蓉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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