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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兰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9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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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980号
  • 案件名称

    杨某某、兰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铜川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杨某某;兰某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4执980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性,1984年2月10日生,汉族,住铜川市新区。被执行人:兰某,男性,1995年4月8日生,汉族,住铜川市新区。本院执行的杨某某与兰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204民初7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兰某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于2021年0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兰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下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杨某某支付案件款8050元(欠款8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兰某仍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2021年09月08日,被执行人兰某向本院承诺在2021年10月08日之前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杨某某支付8050元(欠款8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经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同意被执行人兰某的还款计划,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已对被执行人兰某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到位标的0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兰某承担(已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204执98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还款计划或不完全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常连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丁佳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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