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利隆人造草坪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蓝田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2021)陕0122行审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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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22行审18号案件名称
多利隆人造草坪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蓝田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审理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蓝田县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多利隆人造草坪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蓝田县生态环境局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蓝 田 县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陕0122行审18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蓝田县生态环境局。住所:陕西省西安市蓝田县。 法定代表人:闫涛,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峰,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多利隆人造草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蓝田县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王鹏,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通文,该公司经理。 2021年 8月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蓝环械罚 (2021)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2021年9月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之撤回申请出于自愿,亦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蓝田县生态环境局撤回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杨 红 娟 人民陪审员 王 秀 丽 人民陪审员 张 宽 仁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聂 丹 丹 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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