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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荣、刘心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鄂9004执102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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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鄂9004执102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肖荣、刘心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仙桃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肖荣;刘心仿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鄂9004执10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肖荣,女,198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健鼎(湖北)电子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仙桃市,住仙桃市(湖北)电子有限公司员工宿舍。被执行人:刘心仿,男,195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申请执行人肖荣与被执行人刘心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1日作出的(2021)鄂96民终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肖荣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3566.848元,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刘心仿名下无对外投资、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登记。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96民终33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 磊审判员 彭彩云审判员 别华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执行员 周 波书记员 朱亚飞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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