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与凯迪阳光生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0民初48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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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0民初4806号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与凯迪阳光生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丰都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凯迪阳光生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酉阳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0民初4806号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商业二路1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208750839B。负责人:李义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平,该支行员工。 被告:凯迪阳光生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江夏大道特1号凯迪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6823370641。法定代表人:江林。 被告:酉阳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龙潭镇五育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2683921043W。法定代表人:吴育松。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与被告凯迪阳光生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酉阳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2800万元;2.判令被告偿还所欠原告截止2021年8月24日的贷款利息1393154.06元,以及自2021年8月25日起至全部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所有应付未付借款期内的利息、罚息为基数,均按年利率9%计算;3.请求判令原告对附表所列的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二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5.判令二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保全费以及其他全部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28日,丰都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原告向丰都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发放流动资金贷款人民币2800万元,贷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20年5月29日起至2021年5月27日止;贷款利率为浮动利率,贷款利率为年利率6%;对于逾期贷款,原告有权在本合同贷款利率上加收50%计收罚息,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包括借款到期前及借款到期后的利息、挪用罚息及逾期罚息),贷款人有杈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被告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原告有权要求提前收回贷款本息。2020年5月28日,被告凯迪阳光生物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和被告酉阳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丰都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在2020年5月28日至2021年5月27日期间内,办理具体业务而形成的一系列债权(最高额债权包括主债权本金人民币贰仟捌佰万元、利息…)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2020年5月28日,被告酉阳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权利质押合同》,被告以应收账款(电费权益)向原告提供质押担保。前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丰都县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履行了放款义务,但借款人及担保人未完全履行还款义务,系严重违约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有权根据合同要求收回贷款本息。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因本案涉案标的已超过2000万元,本院无管辖权,应由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国胜人民陪审员 张 华人民陪审员 刘光艳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官 助 理 邱 霞书 记 员 谭秋红-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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