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维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罗晓蓉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6执1718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6执17184号
  • 案件名称

    维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罗晓蓉其他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维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罗晓蓉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6执17184号申请执行人:维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廖世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伟龙,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罗晓蓉,女,汉族,1975年04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以拟与被执行人案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6民初38458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丽萍审判员  陈志光审判员  程 涛书记员  潘 瑾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