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泰超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黄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5民初6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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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5民初6310号案件名称
重庆泰超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黄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重庆泰超广告传媒有限公司;黄军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 庆 市 长 寿 区 人 民 法 院 重 庆 市 长 寿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5民初6310号 原告:重庆泰超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文苑大道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559002453G。 法定代表人:郑朝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程志宏,男,1986年9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黄军,男,199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原告重庆泰超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重庆泰超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泰超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泰超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泰超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姚雪桥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徐 海 书 记 员 刘飞宇 - 1 -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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