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柏福、邓中心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6执75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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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6执759号之二案件名称
肖柏福、邓中心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东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肖柏福;邓中心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6执75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肖柏福,男,1971年9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被执行人:邓中心,男,1968年7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祁东县。本院在执行肖柏福与邓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邓中心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肖柏福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2021年8月16日,本院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邓中心送达了执行通知书;8月18日本院依法进行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8月18日经线下查控,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邓中心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名单,且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以电话约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同时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邓中心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22,415元,实际到位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慧成审判员 彭 鹏审判员 旷有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太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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