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信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峡江县分公司、李建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823民初110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赣0823民初1100号案件名称
江西信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峡江县分公司、李建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峡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江西信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峡江县分公司;李建军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23民初1100号原告:江西信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峡江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峡江县巴邱镇紫御华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3598858414A。负责人:涂辉,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楠,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李建军,男,198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现住江西省峡江县。原告江西信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峡江县分公司与被告李建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江西信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峡江县分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信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峡江县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信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峡江县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江西信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峡江县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胡庆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曾丽军书 记 员 姚 军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823民初1100号原告:江西信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峡江县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峡江县巴邱镇紫御华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3598858414A。负责人:涂辉,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楠,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李建军,男,198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现住江西省峡江县。原告江西信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峡江县分公司与被告李建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江西信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峡江县分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信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峡江县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信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峡江县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江西信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峡江县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胡庆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曾丽军书 记 员 姚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