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其泉、湖南金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继承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3执保23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723执保232号案件名称
张其泉、湖南金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继承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张其泉;湖南金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家英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3执保232号申请执行人:张其泉,男,汉族,湖南省澧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波,澧县澧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湖南金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荣海清(已死亡),原职务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孙家英,女,汉族,湖南省澧县人,住湖南省澧县。本院在执行张其泉与湖南金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家英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湖南金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家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湖南金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第三方的资金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二、冻结孙家英在金融机构、第三方的资金6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三、查封张其泉所有的坐落于澧县澧阳街道珍珠居委会浦金国际广场117*室房产一栋[不动产权号为(2016)澧县不动产权第0007708号],查封张其泉所有的坐落于澧县澧阳镇珍珠居委会10*室房产一栋[不动产权号为(2016)澧不动产权第0004327号],查封担保人谭秋平所有的坐落于澧县[备案号109938,房屋唯一号1064811]。以上冻结、查封的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 判 员 刘 莉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 助理 颜海娟代理书记员 宋颖灵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四平市众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303民初2241号 下一篇 张志平、宁乡市卫生健康局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82执恢24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