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平、宁乡市卫生健康局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182执恢243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执恢2437号案件名称
张志平、宁乡市卫生健康局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宁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张志平;宁乡市卫生健康局;黄志红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182执恢2437号宁乡市卫生健康局、张志平、黄志红:申请执行人宁乡市卫生健康局与被执行人张志平、黄志红的(2013)宁非诉审字第0038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因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应征收社会抚养费49280元,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已于2021年9月22日作执行完毕结案。特此通知。宁乡市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其泉、湖南金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继承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23执保232号 下一篇 胡铜星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81执1267号